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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细则
来源: 时间:2018-09-13 作者:

第一章    

  第一条  实验室是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,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特制定本细则。

  第二条  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  第三条  实验室的建设,要明确目标任务,要做到实验用房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
   

第二章  实验室的任务

   第四条  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实验室要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、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、安排实验指导人员、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   第五条  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,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,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、严谨的科学态度,提高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
   第六条  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、改革教学方法,增加设计性、综合性实验的比例,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。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,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科研活动。

   第七条  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。

   第八条  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,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。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 建设与管理

   第九条  实验室的设置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   (一)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需要,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;

   (二)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
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
(四)有一定数量的兼、专职工作人员;
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第十条  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其中,房舍、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;仪器设备的购置及运行维修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
第十一条  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;对辐射、病菌、噪音、毒性、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措施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。

第十二条  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,严格执行《兰州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》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安全措施,要经常对师生和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十三条  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,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,逐步实现工作量制度。

第十四条  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水平,热爱实验室工作,有一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。

第十五条  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;

(二)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;检查、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报表;

(三)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,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,督促检查各类物品和库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,组织落实审核物品的领用;

(四)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,制定岗位责任制,负责对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;

(五)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,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;

(六)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开展评比活动等。